中華民國韓國研究學會甫於1980年成立,迄今已邁入第43年。起初有鑑於國內對韓研究不足,且未有專研韓國學領域之學術團體,遂由關心中韓關係的主要學者發起成立,本學會廣納韓國學領域之學者,從韓國語文、歷史、政經,到目前的觀光、多元文化等,為國內代表性之韓國研究學會。本會每年舉辦國際性學術會議,廣邀韓國、日本、越南、泰國、歐美等國,以及國內的韓國研究學者發表研究成果。此外亦出版學術期刊《韓國學報》,收錄台灣韓國學研究的優質論文,為通往韓國研究領域之重要參考文獻。
目前由中國文化大學韓國語文學系副教授吳忠信擔任第二十一屆理事長,歷任理事長由張存武、陳捷先、胡春惠、蔡連康、李明、林明德、謝目堂、劉德海、陳慶智等教授擔任。
(內容建構中)
韓國建國大學文學博士
中國文化大學韓國語文學系副教授
第二十二屆理事長、理監事、編輯委員
任期:2024.4.15-2026.4.15
理事長
吳忠信
常務監事
葉泉宏
監事
李明、葉泉宏、周健、扈貞煥、曾天富
常務理事
吳忠信、鍾長志、陳慶智、朴炳善、王清棟、河凡植、李京保
理事
吳忠信、鍾長志、陳蒿堯、郭秋雯、陳慶智、林侑毅、許怡齡、朴炳善、河凡植、李京保、張秀蓉、陳冠超、王清棟、鄭潤道、李正珉、金善孝、崔世勳、李荷娜、張琳禎、林文玉、金善孝、崔世勳、李荷娜、張琳禎、林文玉、洪攸善
編輯委員
召集人:吳忠信
鍾長志、陳慶智、許怡齡、林侑毅、朴炳善、金善孝、河凡植、陳冠超、李京保、王清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韓國研究學會,簡稱韓研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Korean Studies。
第二條 —— 本會以研究韓國之語言、歷史、文化、政治、經濟、社會等學術領域,並與國內外相關機構進行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 本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其他地區設立分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推展國內有關韓國問題之學術研究;
2. 介紹國內外韓國研究之發展狀況;
3. 促進韓國問題之國際合作研究;
4. 選派或推薦代表參加國際韓國研究學會與其他有關學術動;
5. 舉辦研究會與出版刊物;
6. 接受委託研究;
7. 舉辦其他有關學術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
一、 發起人為當然個人會員。
二、凡贊成本會宗旨,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申請或會員二人介紹,再經審核通過後,得為本會會員。
1. 凡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曾修有關韓國文化課程者;
2. 專任教學或研究有關韓國學科者;
3. 曾發表有關韓國研究之學術著作者;
4. 對中韓學術交流有具體貢獻者。
三、 贊助會員
第六條 —— 有關韓國研究及中韓文化、經濟交流之機構、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參加活動。
第七條 —— 本會設名譽會員,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八條 —— 凡違反本會會章行為者,由理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予以警告或除 名。
第九條 ——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1. 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學術活動之優先權利;
3. 對本會之工作有建議、討論之權利。
第十條 ——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3. 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 本會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不適用於名譽會員。
第四章 組織及職掌
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以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組織理事會,任期二年。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會設監事五人,候選監事二人,由大會會員選舉之,任期二年,並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四條 —— 本會得聘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
第十五條 —— 本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由理事長遴選非理事、監事之會員中提理事會通過聘任之,秘書長、副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協助處理各項會務活動。
第十六條 ——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之決議設組辦事,必要時雇用人員處理會務。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七條 ——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開,必要時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理事會之請求得舉行臨時大會。
第十八條 —— 理監事會得視會務需要臨時召開,但至少半年須召開一次,必要時理監事會得舉行聯席會議,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
第六章 經 費
第十九條 ——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項充之:
1. 會員所繳會費:(1)個人會員入會費五百元,年度會費一千五百元;(2)團體會員入會費兩千元,年度會費五千元;(3)贊助會員入會費五千元以上,年度會費一萬元以上。(4)終身會員入會費兩萬元。(限滿40歲以上者); (5)名譽會員免入會費、免年度會費。
2. 捐助及政府補助費。
3. 基金孳息。
4. 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 —— 本會一切經費之開支應經理監事會稽核並提出會員大會報告;本會之財產須登記保存逐屆移交,必要時經大會之同意,得移贈予韓國研究之教育暨學術機構或圖書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剩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